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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综发[2008]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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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49:35
信息简介: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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