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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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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46:12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生产经营、商业用房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