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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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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45:31
信息简介: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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