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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医保发[2019]61号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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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44:54 |
| 信息简介: |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对长期异地居住、常住异地学习工作等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住院就医的,按统筹地区内的支付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