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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公告202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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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43:12 |
| 信息简介: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应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间,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和排放废土、石、渣等情形应按期缴纳,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