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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人社通[2021]2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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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43:09 |
| 信息简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61号)要求:“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国家确定的合理支付月数时,停止下调,恢复基准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