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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人社发[2026]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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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26:44 |
| 信息简介: |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