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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财[税]自[1994]1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体经营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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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21:27
信息简介: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所得和取得其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由本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会同市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可在30%-50%的幅度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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