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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地税发[2001]6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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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21:22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为止,暂对我区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核定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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