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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政函[2004]9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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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21:18 |
| 信息简介: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安置残疾、孤老人员的烈属的,并与安置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支付给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除全额在税前扣除外,再按其实际支付的一锤定音、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工资、薪金另外在税前加计扣除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