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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发[2004]1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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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21:18 |
| 信息简介: | 残疾人员必须是县以上民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的;孤老人员只限于无子女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直接从事经营及劳动所得;烈属是指持有县以上有关部门制发的可证明其为烈属的正式文件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