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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政函[2013]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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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20:11
信息简介: 你公司《免税申请书》(宁东字[2012]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对你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166918.86元、土地使用税199898元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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