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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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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18:40
信息简介: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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