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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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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23:06 |
| 信息简介: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