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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政办发[2015]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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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22:09 |
| 信息简介: |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以个体工商户转企前一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转企后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