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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发[2015]9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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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22:08 |
| 信息简介: |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区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月应税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的,征收率为0%;月应税收入超过3万元的,全额适用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