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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初始登记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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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21:45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的规定,为切实保证我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凡经营范围有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当地主管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