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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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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21:39 |
| 信息简介: | 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期内,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期限,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