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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财[税]发[2016]6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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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21:31 |
| 信息简介: | 我区各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铁矿石3%、石灰石6%、井矿盐5.5%、石膏8.5%、石英砂3.5%、煤层气1%、砂石3元/立方米、粘土3元/立方米、贺兰石30元/吨、地热12元/吨;对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按照3元/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