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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财规发[2018]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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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20:42 |
| 信息简介: |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并在宁夏区内跨县(市)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其增值税征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