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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财规发[2018]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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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20:40 |
| 信息简介: | 对水资源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并传送至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