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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财(综)发[2019]420号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民办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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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18:47 |
| 信息简介: |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区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对方需要凭据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鼓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