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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6号建议答复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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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18:38 |
| 信息简介: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