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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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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18:32 |
| 信息简介: |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