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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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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16:08 |
| 信息简介: | 2020年疫情期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