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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8]68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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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2:06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