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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8]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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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51:45
信息简介: 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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