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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办发[2008]1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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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51:20
信息简介: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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