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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国税发[2002]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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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1:20 |
| 信息简介: | 对于纳税评估的范围,省局暂不另行规定,各地暂按总局规定执行,即:凡使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百万元)、百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千万元)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