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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国税发[2002]97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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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1:15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