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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国税发[2003]63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税务机关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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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1:11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停止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妥有关手续后便可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