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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国税发[2003]6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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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1:10 |
| 信息简介: | 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具有提供共享系统代理资格的共享系统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理开具专用发票业务。对于未成立中介机构的地区,所在地县级国税机关应安装共享系统,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具专用发票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