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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国税函发[2003]26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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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0:59 |
| 信息简介: | 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