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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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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0:58 |
| 信息简介: |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