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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政办发[200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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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0:54 |
| 信息简介: | 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