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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政函2004年第1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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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0:53 |
| 信息简介: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分别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