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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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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50:48
信息简介: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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