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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国税发[2009]49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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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0:26 |
| 信息简介: |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