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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国税发[2010]2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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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49:56 |
| 信息简介: | 2010年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