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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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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48:17
信息简介: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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