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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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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47:38 |
| 信息简介: | 主矿产品的界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准。企业开采的“开采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品,无论产量多少,均认定为共伴生矿产品,暂不计征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