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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网企业等公用事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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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47:30 |
| 信息简介: | 作为电力等销售营业收费中开具的数据电文形式收款凭证,营业收费业务发生月起12个月内可开具,超过期限不再补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