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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8]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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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45:01
信息简介: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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