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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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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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44:04 |
| 信息简介: |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并将有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