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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财税法[2019]18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扶贫办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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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44:02 |
| 信息简介: | 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