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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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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43:22
信息简介: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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