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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办发[2008]1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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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42:54
信息简介: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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