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函[200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国税函[200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41:5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