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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2009年第2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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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41:34
信息简介: 内地出口商向香港出口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时(具体税则号列见附件1),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出不征税申请,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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