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办发[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国税办发[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41:25 |
| 信息简介: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